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精神,为推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稳步推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把实施“营养计划”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不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提升国民素质,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人为本”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本地“营养计划”。
(二)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bt365体育投注网_365bet体育网_365bet线路检测
”的原则,加强对“营养计划”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和“不流通、不兑换、不现金补偿”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
(四)坚持“实用性”、“公益性”和“自主经营”的原则,加强学校食堂建设。
(五)坚持“大宗物品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的原则”,建立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在校学生,其中万源市、宣汉县为国家试点县,通川区、达县(含达州经开区辖区内学生)、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为省级试点县。
(二)供餐内容和供餐模式。根据当地农副产品、饮食习惯等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主要包括完整的午餐或提供蛋、奶、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按照当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营养食谱予以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通过发放鸡蛋、牛奶、水果等食品实行课间营养补充。为确保食品安全,不允许向企业(单位)购买供餐,禁止向家庭(个人)托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等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以后勤生活基地(劳动实践基地)适度开展勤工俭学,提倡农校(农户+学校)对接模式,就地补充食品原料供应,降低食品采购成本。
(三)定额标准。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600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订试点方案,所有试点县(市、区)试点方案,经市上汇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四)资金分担。国家试点县由中央财政资金全额承担。省级试点县除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外,省财政按总水平每生每天1元补助,具体对各地按学生人数、人均财力水平和财政管理体制等因素分配;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县(区)按每生每天0.5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五)改善就餐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专项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农村小伙房配备标准,添置、改造相关设备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学校食堂改造建设、设施设备配备资金,不得挤占学生营养改善资金,由同级财政专项解决。学校食堂应以公益性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制定规范措施,切实改善学生食堂就餐条件。
(六)建立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凡“营养计划”所需要的蛋、奶等食品,必须由信誉良好的合格企业提供。各县(市、区)所需学生饮用奶必须在省上公布的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中采购(见附件),所需其它食品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确定准入企业条件,采取公开招标、集中采购方式确定具体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采购。对准入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后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的企业,必须坚决退出。
四、工作措施
“营养计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全市“营养计划”试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市上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营养计划”实施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营养计划”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县(市、区)试点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对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试点学校要把实施“营养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本地区、本学校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落实资金投入,强化资金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营养计划”财政补助资金作为第一顺序支出,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保证本县及时足额支付的责任。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营养膳食,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作工作经费,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生食堂聘请的从业人员工资,营养餐制作中发生的水、电、气等成本支出,不得占用学生营养改善资金,列入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各县(市、区)应统一制发“营养计划”食堂供餐模式的专用餐券。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建立本地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食品采购尤其是大宗物品采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采购的食品质优、价廉、安全、放心。
(三)细化工作职责,确保食品安全
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货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制订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货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营养计划”所需食品采购的监管,要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对无法实施政府采购的其他食品及原辅料,由各县(市、区)出台相应管理措施,实行定点集中采购,所有食品及原辅料的采购价格、数量应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积极开展宣传,加强营养教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全面、客观、正面、积极”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要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要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要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开展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五)完善应急措施,建立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各县(市、区)要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乡(镇)长为成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由教育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乡(镇)政府和学校要相应成立本乡(镇)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全过程监督,促进“营养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营养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导,主动将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要督促试点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各地要及时将工作方案、进展情况、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2012年5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附件: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上提供,共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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