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禁烧是防治大气污染、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川环发〔2015〕2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一)推进秸秆农业循环利用。要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还田、机械粉碎还田和秸秆堆沤快速腐熟还田技术。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微贮等饲料化养畜技术,开展饲料加工、TMR全混合日粮饲喂等高效健康养殖技术研发推广。在适宜区开展“水稻—蘑菇”、“麦/玉/豆秆+大棚/菇房食用菌”等基料利用和菌渣循环高效肥料化利用技术集成示范,提高秸秆利用率。
(二)推进秸秆能源化和原料化利用。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广秸秆户用沼气、秸秆沼气工程、秸秆固化成型材料、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等示范项目。加快秸秆原料化市场需求培育,支持秸秆人造板压制、家具制作、草编加工、包装材料生产等示范企业开展关键工艺和配套技术研究,扶持一批高水平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企业建设示范基地。
(三)支持秸秆收运储体系建设。要积极培育秸秆收储运市场,大力推进乡镇秸秆收储点(中心)建设,将其列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范围,逐步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专合社和企业为骨干、农民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服务体系。
二、严格划定秸秆禁烧区域
(一)通川区、达川区、达州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域禁烧。
(二)宣汉县、开江县、大竹县、渠县、万源市以县城区周围10公里,以林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境内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等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的地带,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讯、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区域,各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生产基地划定为秸秆禁烧重点区域。
各县(市、区)要以乡(镇)、村为单位划定秸秆禁烧重点区,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属地管理原理,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制定详细的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禁烧工作方案,切实抓好本辖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局做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的牵头组织及日常工作,市环保局牵头抓好秸秆禁烧工作,其余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二)严格督查考核。采取“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方式,层层签订《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承诺书》,将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分片区督查指导,并于每年6月、10月中旬将春、秋两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督查情况报市政府。要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居)为基础、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督查与问责机制。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扶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等新型推进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要对秸秆粉粹、收储、打捆等农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建立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的补贴机制和管理模式,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运输过路过桥费减免、土地征用、加工用电和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通知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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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8日